新财办购〔2024〕8号
关于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精神,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更好发挥评审专家作用,财政部组织开展评审专家专项核查清理工作。
为组织好我区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政局《新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新财购〔2017〕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清理重点
本次核查清理对象是纳入我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主要核查内容包括:
(一)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方面。
1.评审专家是否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即: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4)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6)申请前三年内无《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南疆四地州对本地区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可从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进一步放宽,职称可放宽至初级,工作年限可放宽至5年。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2)项和第(5)项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对达不到第(2)项所列条件和要求,可由所在部门(单位)出具推荐证明(无所在单位的专家可由了解情况的行业组织出具推荐证明)。
2.评审专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即:
(1)个人简历、本人签署或所在单位签署的申请书、承诺书等材料;
(2)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3)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4)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5)专家个人照片;
(6)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评审专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中对应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评审专家专业类别方面。
评审专家的评审品目与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是否匹配。评审专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
二、核查清理处理要求
本次专项核查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以下规定情形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解聘:
1.不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
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3.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5.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6.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8.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9.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10.在评审时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以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
11.在澄清、说明或补正时,故意诱导有关供应商表达与其采购响应文件不同的意见;
12.无故不出具评审意见并拒绝签字;
13.受到刑事处罚。
(二)对评审品目与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不匹配的,应通知评审专家进行补正或调整其评审品目,补正或调整完成前,暂停其不匹配评审品目的被抽取权限。
(三)对在核查清理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核查清理工作落实到位。专项核查清理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4年9月26日前完成。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于9月26日前将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总结通过财讯通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典型案例请一并报送。
联系人:贾晶晶 李正勇
联系电话:0991-2359476;0991-235948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