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XJTHXDL-2022-Z033
二、项目名称:博州精河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采购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精河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精河县城镇交通路4号
被投诉人2:新疆天合新动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博乐市北京路中央公馆A3号楼3层01-03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0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博州精河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采购设备)”的采购公告及招标文件,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2年10月4日、2022年10月14日分别就本项目提出一次、二次质疑,新疆天合新动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2022年10月18分别对本项目质疑进行一次、二次答复。2022年10月21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提起投诉(电子邮件形式)。2022年10月26日被投诉人和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采购文件及参数进行论证。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存在重复评审情况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事项1: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存在重复评审情况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诉人在第一次质疑函中提出,代理公司在第一次质疑回复函中已回复,代理公司已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澄清公告。投诉人在第二次质疑函中并未对此项提出质疑,视为投诉人对此项无异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此项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事项2:代理机构针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四)款“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此项投诉成立。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或精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六个月内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精河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