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3-12-07 17:23:40

新财购〔2023〕64号

 

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202328号,现就自治区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

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工作组织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各级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地州市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比率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代理机构总数的10%,检查总量不得少于10家(不足10家的全部进行检查),各县市检查数量由地州市财政部门统筹分解。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5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

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和《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进行自查,重点自查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

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并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并依法留存相关证据、依据。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在新疆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形成有效震慑。对达到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标准的,按照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中记录。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由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后统一报财政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

地州市财政部门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形成全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10日前完成。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政府采购领城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应于2023年完成,请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于2023年12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提炼典型案例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工作实效。

各级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各地可根据自治区整治方案直接开展工作,也可根据自治区整治方案制定本地区方案。各地要严格照时间节点,认真落实整治措施,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效果。

(二)强化工作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做好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

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汇总全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财政部,并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州市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四)严肃工作纪律。

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或相关主体提供的礼品、有价证券、现金等,不得接受宴请、娱乐等服务。

(五)坚持违法必究。

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做到有错必改、违法必究,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违规收取保证金等问题,各地也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情况不纳入本次整治工作报告范围2024年不再单独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违规收取保证金清理工作

 

附件: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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