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2022-06-29 22:08:51



新财购 〔2022〕22号

自治区(兵团)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师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政发〔2022〕61号)、兵团《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22〕14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各地(师市)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形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自治区、兵团各级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要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

二、提高预留采购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考虑下半年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严格落实《通知》中预留份额要求,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下半年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同时,在自治区、兵团政府采购云平台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并上传。

三、调整价格评审优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自治区、兵团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阶段性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

四、落实工程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应严格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等措施,增加中小企业在工程领域的合同规模。自治区、兵团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应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五、严格落实公示制度

自治区、兵团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在新疆、兵团政府采购网公示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小微企业采购金额及占比、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六、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帮助政府采购当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做好服务工作,为中小企业在获取采购信息、提高预付款比例、融资担保服务、按时验收付款、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便利,增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获得感。

各地、师市财政部门要围绕政策执行加强监管,加大采购实施计划的备案审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提质增效。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政局将加强各地、各部门的督促检查,对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操作指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述中小企业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分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指南提高预留采购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等措施,均为阶段性政策。

第四条  采购人在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中发挥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采购活动管理,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管理、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等支持中小企业的闭环管理机制。

第六条  享受本指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象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  预留采购份额

第七条  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过程中,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预留扶持中小企业项目预算。

第八条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预留项目全部预算面向中小企业。

第九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目标纳入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在采购意向公开中细化支持中小企业情况;指导所属预算单位科学合理设置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需求;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做好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实施工作,按时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公开后30日内将本年本系统支持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政府采购预算中支持中小企业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问题,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三章  采购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自治区、兵团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时,应当按本指南要求勾选中小企业预留选项,自动生成中小企业预留项目采购预算。特殊情况无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的,采购人应就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同时,在自治区、兵团政府采购云平台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一并上传。

第十二条  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落实政策;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涉及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非预留预算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应当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给予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阶段性增加其价格得分的6%-10%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4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指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和得分计算方法。

1.适用价格扣除方法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及得分计算方法: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扣除比例;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价格权值*100

2.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综合评估法(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基础价格得分后,按以下公式计算最终报价得分。

最终报价得分=基础价格得分+基础价格得分*加分比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南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指南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指南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或谈判、询价、磋商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中关于预留份额或设置采购包的有关要求对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评审。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提交的声明函进行评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采购公告及合同

第十九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工作方案》以及兵团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和电子保函业务,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兵团财政部门将把政策措施规则嵌入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采购人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报和编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

自治区、兵团财政部门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www.ccgp-xinjiang.gov.cn)和兵团分网(ccgp-bingtuan.gov.cn)开设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专栏。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新疆分网和兵团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上报告和公开情况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未达到本指南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未按本指南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按照本指南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指南。

附件: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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