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1-08-04 10:23:29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集中采购工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挥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修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在原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个品目,增加的品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品目名称编码备注
货物A
通用设备A02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计算机软件A020108
1应用软件A02010803
专用设备A03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A0325
2交通管理设备A032502
3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A032504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A07
被服装具A0703
被服A070301
4制服A07030101
工程B
5装修工程B07
修缮工程B08
6房屋修缮B0801
7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B0899
服务C
信息技术服务C02
8软件开发服务C0201
9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C0202
金融服务C15
保险服务C1504
财产保险服务C150402
10其他财产保险服务C15040299仅限于农业保险服务:农业种植业保险服务、养殖业保险服务等;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凡列入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采购预算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同时,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作用,体现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以及支持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

3.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准确完整,严禁超标准采购,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单独编列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类别填写“服务”类,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二)执行时间

1.目录调整范围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实施。

2.其他有关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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