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专项清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1-02-19 10:52:16

 新财购〔2021〕3号

2021〕3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专项清理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清理范围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

二、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清理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采取采购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结合自治区实际,具体安排如下:

(一)采购单位自查清理阶段。

2021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采购人开展全面自查和清理,取缔各类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本部门的自查清理。清理结束后,各地各部门于2021年3月10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无相关情况也需报送)。

(二)财政部门重点核查阶段。

2021年3月10日至3月26日期间,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自查和清理情况,重点选取财务审计以及资产评估服务等方面的采购项目开展重点核查。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清理结果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方案(范围、数量、比例等)由各地财政局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2021年3月26日前,各地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重点核查情况。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要将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于以入围方式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坚决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是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深入落实专项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广泛宣传落实。

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禁止设立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精神。对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在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将违规设库情况纳入政府采购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指导采购人按照财政部即将制定印发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三)及时报送结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清理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联系人:贾晶晶  包文泉  洪源

联系电话:0991-2359476  2359482  2359481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

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2021年2月5日

 

抄送本厅财政内控监督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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