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21〕13号)文件精神以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和财政监督检查所相关要求,乌鲁木齐县依法依规开展了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监督评价发现问题
监督评价小组按照指标评价体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逐项逐条开展监督评价,通过核验资料和实地沟通确认等,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合同签订日期超过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的法定期限。
(二)商务技术得分中对畸高分未作书面说明。
(三)未将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二、存在问题处理意见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代理机构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合理设置工作流程,强化采购项目内部审核流转程序,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依法合规。
(二)对于合同签订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代理机构要认真履行项目代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有义务督促、协助采购人与供应商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工作。
(三)对于商务技术评分中畸高得分未说明理由的问题。代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考核,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项目评审过程中各类资料的校对、核对和把关,确保评审过程中各项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对于未把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的问题。要求代理机构即刻整改,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并及时予以存档,确保政府采购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要求代理机构在评审项目中商务技术部分评审因素和分值设置既要科学合理,又要紧密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逐一对应,便于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客观公正标准统一。
三、落实责任建立机制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要把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规为己任,要把日常监管和年度监督评价工作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还要落实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采购人要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全面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