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效规范我区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财政执法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为便于收集整理和沟通反馈意见,反馈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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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