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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XLC(GK)-2025-011
二、项目名称:岳普湖县人民医院采购一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荣治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站前东大街28号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新城1号楼4层012室
被投诉人 1 :岳普湖县人民医院
地址:岳普湖县达瓦昆路11号院
被投诉人 2 :新疆联诚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市深喀大道审批局东侧金泰商务写字楼5楼
相关供应商: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环园路南四巷169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签复与事实明显不符,依旧存在:中标的“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低温灭菌锅)”不能在灭菌结束后自动打印工作过程的曲线,不满足采购需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不予答复,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依旧存在:中标的“新生儿有创呼吸机(新生儿有创无创呼吸机)”所投设备参数呼气为正压PEEP:0.2~30mbar/cmH20,不满足采购需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普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普湖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