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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WQZFCG(ZB)-2025-096
二、项目名称:乌恰县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展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5村世纪大道南路10号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兰城A10幢4层4-01-45号
被投诉人:新疆克州建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前进路17-1-16号四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喀什展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1月11日对新疆克州建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乌恰县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WQZFCG(ZB)-2025-096】)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邮寄),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收到依法予以处理,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采购清单中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实验室改造部分,第二部分是设备仪器,实验室改造部分包含的产品,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数据为经销商数据,评标委员会以我公司提供的实验室数据改造部分为中小企业制造商填写错误为由将我公司废标,而中标公司克州百舸商贸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多个厂家为经销商,在同等条件下评标委员会评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将我公司废标,而克州百舸商贸有限公司中标,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不公正。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物第十一项电线,写的厂家为“周口民赞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实本名称的公司已不存在,该公司变更后名称为”民赞电缆(河南)有限公司,其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对于投诉事项一:经核查,你单位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一项将27个标的物填写为一个制造商,部分标的物(如:电线)需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制造商无该项许可,评标委员会以部分中小企业制造商填写错误为由将你公司废标,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你单位提供的投诉及举证材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于2022年3月1日废止,中标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份标的物,不属于登记前依法需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对于投诉事项二、经核查:中标企业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物第十一项填写的制造商为“周口民赞科技有限公司”,该制造商于开标前2025年10月3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民赞电缆(河南)有限公司”,标的物实际制造商与“周口民赞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公司,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中标企业属于非主观故意填写错误,该错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作为有利条件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喀什展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