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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JZYD-MYXCG-2025-07号-2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2025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10-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乌鲁木齐瑞旺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六十户乡星池南路1187号
被投诉人: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利民社区迎宾路伊奇花园二期面朝楼房二楼
相关供应商:新疆泽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城北转化加工区莎车产业园B2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
当事人: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古江巴格街道利民社区迎宾路伊奇花园二期面朝楼房二楼
五、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瑞旺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墨玉县2025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二次)(项目编号:JZYD-MYXCG-2025-07号-2)作出的质疑答复, 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0 月27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10月2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新疆景正誉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未对我公司披露的“中标公司投标产品50%矮壮素实际生产主体为安阳新全丰,非鹤壁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一关键事实进行调查,刻意忽略客观事实,所作回复不具合法性与公正性。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材料,代理机构已对招标文件相应条款进行答复,并对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内容进行初步解释,投诉人反应代理机构“刻意忽略客观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书
2.投诉答复通知书
3.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新疆泽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隐瞒产品实际生产主体,以鹤壁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资质文件冒充实际生产主体资质参与投标,属于虚假应标,其投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中标结果应予以撤销。
经核查投诉书、招投标文件、投诉答复通知书等材料,确认如下事实: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矮壮素的品牌为“矮尚”,制造商为鹤壁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包装标签显示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登记证持有人)为鹤壁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附有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受托生产企业为安阳新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补充说明部分明确“矮壮素需提供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农药还需提供厂家加盖鲜章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产品企业标准的复印件扫描件;未提供的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2020修正)“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规定的生产者”的内容,该产品包装明确标注商标、委托生产企业为鹤壁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厂家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检测报告均为鹤壁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投诉书
2.投诉答复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2020修正)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乌鲁木齐瑞旺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依据和本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墨玉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