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浦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政府采购网 2025-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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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JRJ(LPX)2025-23号        

二、项目名称:洛浦县民政福利机构2025年各类食品、生活用品、服装等采购项目(包二)(包三)  

三、采购日期:2025-09-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麦尔瓦依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博斯坦库勒工业园区食品区3号            

被投诉人 1 :新疆瑞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315号 

被投诉人 2 :洛浦县民政福利机构(洛浦县民政局) 

地址:洛浦县和田路367号 

相关供应商:江西菜东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府前路216号 

当事人:洛浦县民政福利机构(洛浦县民政局) 

地址:洛浦县和田路367号 
                   

五、基本情况

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于2025年10月25日向本机关递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予以受理,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
(一)包二回复函:回避气候矛盾,虚假声明未予认定
(二)包三回复函:偷换资质概念,违法生产未予查处
(三)共性违法情形:回复程序违法,救济途径缺失
投诉请求
(一)确认新疆瑞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包二回复函》《包三回复函》回避核心质疑、审查失职、答复内容违法无效;
(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认定江西菜东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其包二、包三中标结果无效;
(三)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代理公司处以警告及罚款,将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
(四)责令采购人洛浦县民政局重新组织包二、包三采购活动,并将墨玉县雅瓦乡繁荣肉店涉嫌非法屠宰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五)要求洛浦县财政局在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于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结果发送至投诉人指定邮箱。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指定该火龙果、香蕉需在和田生产,因此是否在当地生产并不影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资格,投诉人以此为由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相关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经核实,投诉事项所提到的火龙果、香蕉是由个人农户种植,中标单位通过向农户采购或以合作的方式供货,同时和田市星辰盛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能够提供《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提供的产品来源合法合规质量合格,投诉人存在混淆“生产者”“制造商”的法律概念,主张“无生产资质即构成虚假声明”,无明确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人以此为由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相关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招标代理公司以此作为审查依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中提供的制式格式文本,且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为了证实投标人具备中小微企业身份,因此,投诉人以此为由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相关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对于企业声明函中牛羊肉类产品,若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可提供证据向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应。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核实,招标代理机构新疆瑞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你公司提出“投诉事项成立或不成立的具体理由”,“投诉”不在代理公司职责范围,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称代理机构未告知投诉人“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及期限,剥夺投诉人法定救济途径”,经核实,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在回复函文末说明了存在质疑回复不满的情况在收到回复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请求回复如下      
1、包一、包二回复函中对核心事项已回复(详见质疑回复函),同时结合以上投诉事项回复内容,及投标人未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一)(二)”      
2、根据以上投诉事项回复中“六(三)”内容,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请求“(三)”      
3、根据以上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投诉不成立,无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驳回投诉请求“(四)”,对企业声明函中牛羊肉类产品,若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可提供证据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应      
4、驳回投诉请求“(五)”处理决定将按法定程序送达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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