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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00-CG
二、项目名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2025-10-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被投诉人 1 :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鄯善县新城东路1528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商务综合楼807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就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项目一标段【采购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00-CG】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在评分标准部分,已对“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等各项评审因素设置了明确的评审细则。并均对“缺陷”等可能产生歧义的关键术语进行了清晰界定,确保了评审专家在打分时有明确、统一的客观依据。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经查,为保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及科学合理,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综合论证,确认采购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符合项目实际需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鄯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鄯善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