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洛浦县新鸿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022]955号-002
二、项目名称: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
三、采购日期:2022年05月2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洛浦县新鸿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发制品产业园2园4号厂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53224MA79011Y5R
五、基本情况
采购单位:洛浦县教育局
项目名称: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
项目编号:[2022]955号-002,
项目预算金额: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4900万元。
六、处罚依据
2022年5月30日你公司中标了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并以相互借款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相关规定,(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处罚结果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决定不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洛浦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洛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孙先生
3、联系电话:0903-66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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