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财政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草原火灾高、中火险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四次)--扑火机具装备及地面巡护建设和防火队伍能力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和地财采决〔2025〕12号)

新疆政府采购网 2025-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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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HTJHZFCG-2024-10-15-04        

二、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草原火灾高、中火险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四次)--扑火机具装备及地面巡护建设和防火队伍能力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城街685号荣和城小区二期A20栋7号铺            

被投诉人:新疆建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玉都国际广场玉座9F 

相关供应商:乌鲁木齐汇林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14号3号楼1号商铺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德梳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建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就《新疆和田地区草原火灾高、中火险区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四次)--扑火机具装备及地面巡护建设和防火队伍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TJHZFCG-2024-10-15-04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拟中标单位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废除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二:拟中标单位通过提供虚假响应材料以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借此获取专家评审高分并谋取中标资格,其行为已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废除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三:拟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四:拟中标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符,应于废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针对投诉事项一,投标产品“负式高压细水雾灭火机”符合GB 6245-2006《消防泵》等标准,对配套发动机功率等参数通过核查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及部件铭牌的方式进行确认,是标准允许且通用的检测方法。同时,发动机《检验报告》(产品型号GX50T-EO)显示“最大功率/转速(KW/r/min)=1.48/7000”,经查询1.48KW约等于 2.01HP(1.48÷0.735≈2.01)。生产厂家复函证明,工作功率1.8HP/6300r/min。该产品符合消防泵的国家标准(GB 6245-2006),产品铭牌标明原动机功率,《检验报告》符合投标文件的发动机功率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三,投标产品“手持北斗定位仪”,根据制造商(北京华辰北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声明函》和投标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可以证实产品品牌和型号相符。同时,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针对投诉事项四,根据由贵州中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旺会审字【2025】第N4-7690号)证实,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属实。
在处理投诉事项二时,发现望远镜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DF25Z-AJ040187),网站无法查询相关信息,经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院函询证实,投诉人提供的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院出具的《检定证书》(证书编号DF25Z-AJ040187),系伪造。
本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调查情况,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三四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一三四项投诉。
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二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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