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乃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新疆政府采购网 2025-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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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金采招字〔2025〕XJJZC-152        

二、项目名称: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环卫车辆设备更新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2025-12-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1 :吉木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吉木乃县城 

被投诉人 2 :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A栋6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采购人吉木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环卫车辆设备更新项目(一标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金采招字〔2025〕XJJZC-152 ,采购预算金额1150万元,该项目于2025年11月13日发布项目公告。我局2025年11月25日收到王森龙女士此项目相关问题举报后,又分别于2025年11月29日、12月5日收到王森龙女士所属公司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投诉,我局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现已调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王森龙女士前期举报事项和以其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名义投诉事项基本一致。针对举报事项及2025年12月29日第一次投诉事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相关内容分别于11月20日及12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澄清。现就12月25日第二次投诉事项处理如下:
投诉事项1:修改后的评分标准旧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经审查,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已明确各评审项的打分细则,如“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均细化了扣分及加分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量化评审的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将“售后服务车辆、拟投入车辆”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超出采购需要,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成本。经审查,该项目采购标的为环卫车辆,环卫车辆作业强度大、作业范围多覆盖城乡区域,故障、维修需求频繁,售后服务车辆直接决定故障抢修、配件配送和作业中断时的备用保障效率,是售后服务质量的关键支撑。“售后服务车辆、投入车辆”可以反映投标人售后服务响应效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售后服务等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履约保证金缺乏具体的递交方式。经审查,招标文件中无强制写明具体(或唯一形式)递交方式,不违背“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法定非现金形式”的核心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的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吉木乃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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