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红外线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政府采购网 2025-12-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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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shyl-2591-006        

二、项目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红外线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9-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瑞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97号            

被投诉人:上海屹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青海路南纬巷16号华新大厦配楼二楼 

相关供应商:国药新疆库尔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辖区交通东路87号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56号 
                   

五、基本情况

新疆瑞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屹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红外线治疗仪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hyl-2591-00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评审办法和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明确强调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文件,投诉人积极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投标文件中也均有全部设备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文件,对于结果公告中国药新疆库尔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也具有唯一授权投诉人提出质疑,拟中标公司存在相同品牌虚假授权资料或违规授权资料。
投诉事项二:拟中标部分产品存在以次充好,中标价格虚高,据查中标人所投产品型号两年内中标情况和技术参数情况可以看出,本次中标产品的型号明显高于该产品在其他项目中的中标价,此次中标为高价中标,以次充好,给招标人造成采购成本损失。一次质疑回复函并没有正面回复投诉人质疑,只是回复高价中标不在本次评审范围内。
投诉事项三:在一次质疑回复函和二次质疑回复函中都没有回复投诉人“我方要求公布此次投标项目评分得分细则”的质疑请求,回复函中并未对质疑请求作出相应回复,严重扰乱招标秩序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原则,还请招标公司公布此次投标项目评分得分细则。
投诉事项四:拟中标公司得分为79.35,投诉人得分为64.6,被扣除了35.4分,对于被扣除的35.4分存在质疑,投诉人请求公开评分细则。招标公司在二次质疑回复函中回复到,存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质疑不成立;投诉人要求公开自己的得分情况并不存在隐私涉密的说法,二次质疑回复函并没有正面回复投诉人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国药新疆库尔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完整真实,未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总分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按照采购文件中设置的30%的价格占比进行相应分值扣除,未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已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公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全部评分得分细则可能涉及所有投标供应商商业信息,亦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应当公示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在处理投诉核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项目中设置“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文件6分 有全部设备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文件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的评审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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