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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JZNGK-2025019
二、项目名称:博乐市机关食堂3号楼餐厅服务外包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珠海东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前南路1号北京酒店13楼
被投诉人 1 :博乐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
被投诉人 2 :新疆芝诺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 南城土尔扈特路供销新合大酒店四楼8413
相关供应商 1 :珠海东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前南路1号北京酒店13楼
相关供应商 2 :博州秋枫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建国路 世纪华庭G1-3-6(04)室
当事人 1 :珠海东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前南路1号北京酒店13楼
当事人 2 :博乐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
当事人 3 :新疆芝诺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 南城土尔扈特路供销新合大酒店四楼8413
五、基本情况
珠海东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博乐市机关食堂3号楼餐厅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XJZNGK-2025019)成交结果不满意,于2025年11月3日向新疆芝诺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贵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5年11月13日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刻意降低核心要求,倾向性条款明显为中标方“量身定制”,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专家评审过程存在明显不公平、不公正情形,违反法定评审义务,评审结果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中标方涉嫌提交虚假社保证明,资格审查环节严重违规,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行法定核查义务。
投诉事项4:中标方无同类项目业绩、不具备核心履约能力,评审结果违反实质性要求,应属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㈠投诉事项1,经核查,招标文件不存在刻意降低核心要求及为中标方“量身定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投诉事项1不成立。
㈡投诉事项2,经核查,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不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㈢投诉事项3,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博州秋枫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其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资料为虚假社会保险单缴费汇总单。投诉成立。
㈣投诉事项4,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业绩。投诉不成立。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乐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