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YHCGZB-20250808047
二、项目名称:塔城市第四中学薄改能力提升项目-第三包(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9-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北辰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塔城地区巴克图口岸边民互市丝路文化商品城2B-123
被投诉人:新疆鑫拓联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29号天隆大厦1栋13A7、13A8
相关供应商:新疆鑫拓联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429号天隆大厦1栋13A7、13A8
当事人:塔城市第四中学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新疆鑫拓联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承诺函(货物)》中的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控股企业。
投诉事项2:新疆鑫拓联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承诺函(货物)》中的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其麦克奥迪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经核实,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企业类型的说明》,麦克奥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要求,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第四条(二)项,“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驳回该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