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洛浦县新鸿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2022]955号-002
二、项目名称: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
三、采购日期:2022年05月20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李相儒
2、地 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发制品产业园2园4号厂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53224MA79011Y5R
五、基本情况
采购单位:洛浦县教育局
项目名称: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
项目编号:[2022]955号-001、[2022]955号-002,
项目预算金额: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4900万元。
六、处罚依据
2022年5月30日你公司中标了洛浦县2022年教育系统学校食堂大宗食材招标项目(学前阶段、中小学寄宿阶段学生餐食材),并以相互借款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相关规定,(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处罚结果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决定拟不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有异议,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0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孙先生
3、联系电话:0903-66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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