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李卫国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ZCD-KFQ(2025455)2025030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第二人民医院第一批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7月11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李卫国
2、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嘉鸿园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无
五、基本情况
经查,李卫国作为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专家组组长,在评审过程中提出分工评审并实施分工评审,在客观分评审中,未按规定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独立评审。同时,作为专家组组长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过程违规,造成该项目废标。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之规定。
六、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李卫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潘晓琳、李玲
3、联系电话:3766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