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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金采招字〔2025〕XJJZC-152
二、项目名称: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环卫车辆设备更新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2025-12-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 204号2层258号
被投诉人 1 :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66号水清木华A栋6层
被投诉人 2 :吉木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吉木乃县城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采购人吉木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开展“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环卫车辆设备更新项目(一标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金采招字〔2025〕XJJZC-152 ,采购预算金额1150万元,该项目于2025年11月13日发布项目公告,并于11月20日及12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评分标准存在量化不科学、扣分逻辑失衡的问题。2、本项目要求提供扫雪滚刷的产品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不合理。3、本项目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本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评分标准存在量化不科学、扣分逻辑失衡的问题。经审查,采购文件中明确了三项方案的评审子项、分值分配及缺陷判定标准,每个评审子项均对应具体的评审内容,扣分规则清晰明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关于“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判定,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结合方案核心信息一致性进行综合判断,不存在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关于重复扣分的投诉主张,评分标准中“每有一处缺陷扣1分”的规定,针对的是不同评审子项或同一子项中不同具体内容的缺陷,符合评标公平性和效率原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本项目要求提供扫雪滚刷的产品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不合理。经审查了解,扫雪滚刷作为环卫作业核心设备,其结构设计、技术原理直接影响作业效果和适配性。阿勒泰地区冬季漫长、积雪厚,极端天气作业较多,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能够进一步核实产品设计及性能,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技术参数响应+虚假响应惩戒+合同履约约束”机制不能替代投标阶段对产品技术合规性的核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不合理。经审查,3C认证是涉安产品的法定强制性认证,投标车辆作为关系公共安全的环卫作业设备,要求其具备3C认证证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核实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必要手段,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相关。采购文件中未设定“仅限定复印件”的条款,未对投标人证明所投车辆具备有效3C认证的方式做唯一限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情形中不合理条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木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木乃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