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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JGZ-2025-134(1)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乌鲁木齐国际医院)2025年设备维保项目(标项1)
三、采购日期:2025-10-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药控股美太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01号18层(实际楼层16层)
被投诉人 1 :新疆国际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888号绿地中心蓝海大厦写字楼23A层
被投诉人 2 :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乌鲁木齐国际医院)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铁片区莲湖路50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四表一注”财务报告要求,构成不合理资格限制;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与设备维保性质不符;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本地化服务(3分)在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设有固定服务场所(含办公区、备件仓库),(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半年以上租房合同加租金支付凭证或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的承诺书)得3分,否则不得分”,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设有固定服务场所,排斥了外地优质供应商;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方案及认证得5分,否则不得分”,以特定认证证书作为得分条件,构成不合理的门槛;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过高门槛,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四表一注”。设立本地服务机构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形。“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匹配。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5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属无效投诉事项。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