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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00-CG
二、项目名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项目一标段
三、采购日期:2025-10-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程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孝天大道特1号
被投诉人: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绿洲商务综合楼807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程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新疆新业景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16日就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项目一标段【采购项目编号:XJXYJS2025ZB100-CG】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对投诉人提出的“中标供应商就同一货物提交两个报价”的质疑,未结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严谨核实,其作出的“8吨压缩车”与“压缩式垃圾车12m³(翻桶)”为两种不同货物的结论,缺乏事实与条款支撑,属于答复不当。
2.中标供应商甘肃兴华城市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第5条“投标文件针对同一种货物未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的明确要求,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3.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被评为中标,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未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中标结果公告公示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事项1,经组织专家复审,该项目招标文件对两款车型核心功能部件有明确差异化配置要求,中标供应商基于定制化成本差异分别报价,未违反符合性审查第5条“同一货物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经核查,投诉内容不在质疑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予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程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鄯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鄯善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