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关于实验室装备建设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政府采购网 202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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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分2025-01-190-1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装备建设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7-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信远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街道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21楼A21-D163            

被投诉人:新疆景鸿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红桥街道双拥社区文旅夜市商业步行街24-25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之二1410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信远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景鸿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分2025-01-190-1,项目名称:实验室装备建设项目二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项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所有货物的制造商均应是小微企业,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有关“液质联用仪(三重四级杆)”产品的数据及企业类型为虚假捏造。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未履职尽责履行审查义务。
投诉请求:1、“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谋求中标,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依法废除其中标资格,并对“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处罚;2、请求监管机构重视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所有参与此项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采购的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是本次投诉中投诉人提及“上海爱博才思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上海爱博才思出具的《企业声明函》”载明其为批发业大型企业,以此质疑广州科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向我公司提供上述两项材料,我公司在质疑答复阶段,仅能依据广州科贸投标时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开展形式审查,因无上述审计报告及企业声明函作为相反证据,我司作出“声明函内容真实”的答复,符合质疑期间的信息获取范围及客观条件;二是我公司的质疑处理完全基于当时已掌握的合法材料,无法基于未获取的材料进行额外核验,不存在未尽职履行审查义务的情形。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一是上海爱博才思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中可以看到该企业社保在保人员是118人,这与我们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一致,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我方投标的供货商,我方与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无权要求其提供完整的财务、社保、就业人员等详细信息,该公司只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为小型企业的数据即可,而在提供的从业人数上与我方查到的118人相吻合,而关于该企业的营业收入等敏感数据,我方没有证实来源,且在一组数据已经对应的情况下我方从逻辑上也认为该企业提供的营业数据应为真实。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上海爱博才思从业人员118人,明显不符合中型企业标准(需同时满足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应划为小型企业;二是投诉人提供了自行获取的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和企业声明函,我方致电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从电话内容中得知对方并不知晓开过类似的企业声明函。
经审查查明:
1、中标人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液质联用仪(三重四级杆)”的生产制造商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提供了一份落款为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声明函,载明该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企业,我局向投诉人发出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该企业声明函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未予回复。2、在投诉人投诉材料及中标供应商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投诉答复材料中均提到“液质联用仪(三重四级杆)”是由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贝克曼库尔特实验系统(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但是该产品实际使用商标为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SCIEX)。3、经查阅质疑函和质疑回复函,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阶段向中标供应商广州科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就投诉人质疑事项发送了询问函核实情况,并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进行了质疑答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一是投诉人在举证阶段未向我机关提供其投诉材料中关于上海爱博才思分析仪器贸易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来源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材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二是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所投产品“液质联用仪(三重四级杆)”生产制造企业和使用的产品商标为不同的两家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之规定;三是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进行了质疑答复。
以上情况有新疆信远质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质疑函、中标人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新疆景鸿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为证。
本机关认为: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9条第2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1.投诉事项1无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
2.投诉事项2无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
3.广州科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液质联用仪(三重四级杆)”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要求,取消其本次中标资格。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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