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关于苹果和龟兹文化形象宣传及推广展示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新疆政府采购网 2025-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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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分2025-01-255        

二、项目名称:苹果和龟兹文化形象宣传及推广展示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7-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被投诉人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址:阿克苏市解放中路38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幸福南路6号锦城·玫瑰园小区1#2#楼401商铺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分2025-01-255,项目名称:苹果和龟兹文化形象宣传及推广展示项目),向我局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审办法》2.4商务技术部分中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多项评审因素设置了区间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投诉请求:1.修改招标文件,补充明确的分档量化标准,重新组织采购;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被投诉人1、2答复称:从项目特性看,该项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创意性,很多评审内容难以完全通过具体数字进行量化;从法律法规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评审因素需具备可衡量性,分值指标与量化指标形成对应关系即可,未绝对禁止区间分;从评审因素设定看,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其中技术或服务水平等因素需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主观判断打分。该项目评审专家均为文化服务、项目管理领域的专业人员,其评分基于对项目需求的统一理解,投诉中“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大自由裁量权”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经审查查明: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施工服务方案、实施进度计划及质量管理与保证措施需要借助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作出评判,属于主观判断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阿克苏地区文旅局投诉答复、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等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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