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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分2025-01-246
二、项目名称:矿山智能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研究中心-掘进装备部件外协设计及制作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5-08-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绿茵街5号之三
被投诉人 1 :新疆智能装备研究院
地址:阿克苏市解放中路38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幸福南路6号锦城·玫瑰园小区1#2#楼401商铺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分2025-01-246,项目名称:矿山智能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研究中心-掘进装备部件外协设计及制作服务),向我局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技术评审部分评分标准未量化、缺乏明确打分依据,评分标准存在主观性、模糊性,违背了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量化的规定。
投诉请求:1.此次中标无效;2.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及财政支出工作;3.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量化评分标准,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被投诉人1、2答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但上述法规并不完全排斥结合专业判断的合理评分方式,而是在要求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前提下,允许基于专业认识的合理评分操作;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其中技术或服务水平等因素需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主观判断打分。
经审查查明:
经核查,在该项目评分专家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评分过程中,“技术方案”评审因素采用客观评分方式,即按照投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数量对应计分,符合招标文件及评审办法的规定。
综上,该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质量保证、实施方案评审因素需要借助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作出评判,属于主观判断事项;技术方案需要按照投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数量对应计分,属于客观判断事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新疆智能装备研究院投诉答复、新疆泽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等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