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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分2025-01-192.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医疗设备维修服务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6-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紫蜂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16层1606号、1607号、1608号
被投诉人 1 :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阿克苏市东大街14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国信天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街道丽都社区中原路16号院内办公楼二楼1204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四川紫蜂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国信天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分2025-01-192,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采购医疗设备维修服务项目二次),到我局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我司在该项目中投标报价最低,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商务、技术却被扣分14.4分,要求监督部门调取当天评标视频查看,并对两家公司进行复评。
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2.2“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因素:价格、技术、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中业绩做为评标因素,但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没有相应的评分项,招标文件有量身定制嫌疑。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标准表第三项采购需求响应打分标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况。
投诉请求:一是评审专家评分不公正,请求纪检监督部门查看视频,并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对两家公司复评;二是代理机构与中标公司有串通投标、量身定制评分标准的嫌疑,请监督部门核实;三是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1、2答复称:一是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并非低价中标法,评审专家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二是如果招标文件有针对性,贵公司应当在开标前进行质疑,我公司制作招标文件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三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采购需求制定。
经审查查明:
1.该项目招标文件团队成员配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工程师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身份证或社保缴纳证明,中标供应商郑州朝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身份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4条规定“重新评审的情形有:(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该项目不存在上述需重新评审的情形。
3.该项目6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6月25日获取招标文件,7月18日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2、3属于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投诉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质疑。
4.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有326项维修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标准表中采购需求响应分值设定为21分,评分标准为“全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1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项扣减1分,扣完为止。”,该分值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4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
以上情况有投诉书、新疆国信天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函、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投诉答复函回复、招标文件为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0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19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29条“(一)受理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4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相关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1.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2.投诉人投诉事项2、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3.责令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新疆国信天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