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编号:分2025-01-214-1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装备建设项目(二期)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09-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诚仪正信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诚仪正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1 :新疆景鸿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文旅夜市步行街25号商铺
被投诉人 2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地址:阿克苏市南大街与上海路交汇处东侧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新疆诚仪正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景鸿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分2025-01-214-1,项目名称:实验室装备建设项目(二期)二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我公司针对招标文件“★4.17.3材质:金属钼四级杆”这一指标,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偏离情况为正偏离,并备注说明了正偏离的原因,我公司所投陶瓷镀金四级杆设计,在各方面性能均优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金属钼四级杆,为技术参数的正偏离,不能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做竞标无效处理。
投诉请求:撤销对我公司废标的处理决定并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被投诉人1答复称: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的核心材质(四级杆)为★号核心参数,要求材质为金属钼,该参数属于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必须严格响应。2.经核查,投诉供应商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核心材质为陶瓷镀金,与招标文件要求的金属钼材质存在明确差异,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3.关于材质性能差异,根据行业技术标准及公开技术资料,金属钼材质四级杆具有强度高、热稳定性好、热膨胀系数均匀、选择性稳定且便于维护清洗等优势,是目前高端质谱仪的主流核心材质,而陶瓷镀金材质存在镀层较软、污染后清洗困难易损伤镀层、镀层与陶瓷基体热膨胀系数差异大,在100-200℃工作温度下易发生物理形变,进而影响分离效果等缺陷,其综合性能显著劣于金属钼材质,投诉供应商所称“陶瓷镀金性能优于金属钼”的主张缺乏技术依据。
被投诉人2答复称:1.评审专家评审合理,“金属钼四级杆”在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中被标注为“★”核心参数,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标记“★”的指标是核心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需投标人实质性响应,实质性响应参数具有“必须完全满足”的刚性要求,新疆诚仪正信科技有限公司所投“陶瓷镀金四级杆”在核心材质上与要求不符,未达到实质性响应标准。评审过程严格循序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规则,未超出自由裁量权范围。2.采购需求设置合理,招标文件将“金属钼四级杆”列为实质性响应参数,是基于项目对核心部件材质的特定功能需求(如适配性、稳定性等与项目场景匹配的要求),参数设置完整、明确。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质性要求必须100%满足,不满足则可作投标无效处理,投诉供应商投标的“陶瓷镀金四级杆”在材质上与招标文件要求的“金属钼”存在明确差异,未对实质性参数作出合规响应,评审专家取消其资格符合评审规则。
经审查查明: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中将“4.17.3材质:金属钼四极杆(需要提供金属钼材质证明文件)”作为核心技术参数,以“★”标记;采购清单备注中亦明确载明“标记“★”的指标是核心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标记“▲”的指标是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扣分详见技术评分表),未标记的指标为一般技术参数,一般技术参数超过7项(含)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八条中也写明了“投标文件货物的核心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对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和标准的要求”。
3、投诉人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四级杆是“陶瓷镀金”材质。
综上,投诉人新疆诚仪正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陶瓷镀金四级杆”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金属钼四极杆”不符,导致其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以上情况有招标文件、新疆诚仪正信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记录表、被投诉人投诉答复材料为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