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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分2025-01-338
二、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9-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弘福亚设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天山东路282号2商住楼2层201号
被投诉人 1 :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北京西路25号
被投诉人 2 :阿克苏启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市依干其镇依干其村滨河路电影小镇7号楼101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新疆弘福亚设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阿克苏启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做的质疑答复(投诉项目编号:分2025-01-338,项目名称: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两次变更开标时间未说明理由,程序严重违规,回复函认定“非重大变更”无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回复函以“自身臆想猜测”为由驳回评分相关质疑,未提供任何核查依据,涉嫌规避监管。
投诉请求:1.依法确认采购代理机构两次变更开标时间的行为违规,责令其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规范程序开标;2.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案涉项目完整的评标记录、评分明细等材料,组织专项核查评分过程的合规性,书面告知核查结果;3.依法纠正案涉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我公司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1、2答复称:1.第一次变更是因10月9日接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话通知场地调整(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话记录),第二次变更是因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10月21日、22日、23日均有招标项目开标,且集散中心只有一个评标室,无法确定开评标时间长短。本项目开标时间较长,时间上太紧张,加上本项目属于服务类别,不属于医疗类项目,与阿克苏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次对接,根据交易中心场地安排计划延期至10月24日开标(附阿克苏药品集散中心开标项目招标公告),两次变更均是只变动开标时间,未对其他内容做任何变动,属于未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情况。新疆弘福亚设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自身所述在10月21日10:30前已按时间节点完成投标准备工作(见新疆弘福亚设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质疑函“事实依据”),不存在该公司提出的影响投标人投标准备、人员调配及投标文件最终确认等问题。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推荐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服务类采购价格分不得低于10%,本项目价格分为10分,新疆弘福亚设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报价15232136元,得满分10分,阿克苏智汇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报价15416000元,报价得分8.89分,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供应商标书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综合对比独立评审并赋分,价格只是其中一项评审因素。新疆弘福亚设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评分错误或评审不公的情形无任何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1、经与阿克苏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核查,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第一次变更开标时间,系10月9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预查看排标表后,发现场地已满,同日电话通知该代理公司,要求其顺延开标时间。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据此通知,将开标场地变更至药品集散中心,并初步确定10月21日下午16:30分在该中心开标;第二次变更开标时间因地区第一人民进一步与药品集散中心对接后,得知该中心10月21日-23日均有项目排期且只有1个评标室可使用,同时采购单位考虑到本项目与该中心药品类业务范畴不符,故再次对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10月24日有场地后完成变更。
2、经核查该项目评分方法及各专家打分表,该项目评标方法使用综合评分法,设置客观分与主观分两个维度,在客观分(业绩、服务管理团队、服务承诺)评分中,专家均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具体材料为依据,逐项核对并打分,无偏离评分标准的情况;在主观分(服务方案、管理方案、应急预案、服务保障方案)评分中,专家打分均附带简要的打分说明,且分值在合理区间内。
综上,一是该项目涉及的两次变更开标时间,属于场地资源不足客观原因导致,不存在影响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观故意;二是评标专家打分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评分表及专家打分记录、阿克苏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协助核查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开标时间变更相关情况的复函》、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投诉答复函、阿克苏启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答复函、阿克苏地区药品集散中心21日-23日开标项目招标公告截图等佐证。
本机关认为: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规定,处理结果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