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新疆宸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集2025-01-37-1
二、项目名称: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新疆宸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地 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32号环球国际综合楼21层7号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659011MAC4LCBQ2L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发现你公司在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分2025-01-37-1)采购活动中的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25B0975121568BR)为虚假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6家投标供应商检测报告,5位评审专家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804-2024)、4位评审专家询问笔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关于协助查询检验检测报告情况的复函为证。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法》第5条、第6条、第32条第5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12条“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
七、处罚结果
对新疆宸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以该项目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240000×5‰=11200元
八、处罚日期
2025年11月0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峰
3、联系电话:0997-212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