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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JHW2025-038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科学一街428号
被投诉人:新疆弘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广场7楼704室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四平路726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评审小组判定投诉人标项1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内容不符合事实、招标文件及法律规定,不应对投诉人废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关于服务期的要求,不构成实质性偏离,投诉成立。同时,招标文件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要求存在表述歧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