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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JHD(ZC)2025-75
二、项目名称: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5-10-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杰特思哲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22号1幢101室苏州人才广场1207单元
被投诉人:新疆弘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顺安路13-B11号
相关供应商:新疆人才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区克拉玛依东路34号新疆人才大厦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不具备项目履约能力。2.评审标准得分项。经审查查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该评分项里业绩证明“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且属于有效业绩,认定得分。中标单位提供相关业绩证明,符合评分项相关要求。但在评分项里履约能力中“投标人具有与5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经验,....投标人需提供对应合作合同,否则不得分。”存在未设置提供机构级别证明的佐证材料,不符合评分项相关要求。投诉事项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在评分环节均能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采购公告、质疑函、质疑答复资料、相关当事人书面答复、投诉书等在案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项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