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购买棉花纤维测试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新疆政府采购网 2025-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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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YTLHZC(GK)2025-034号        

二、项目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购买棉花纤维测试仪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苏兰红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延吉道技峰路29号208室            

被投诉人 1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库尔勒市圣果路18号 

被投诉人 2 :新疆元通利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交通西路艾尚酒店八楼809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天津苏兰红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元通利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检验检测中心购买棉花纤维测试仪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YTLHZC(GK)2025-034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售后服务方案”第一点项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违反法规要求,第三点项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无明确证明材料要求。
投诉事项二: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未量化,缺乏客观评分依据。
投诉事项三:“技术培训方案”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无法客观衡量培训质量。
投诉事项四:“安装验收方案”评分标准未量化,关键环节无客观判断依据。
投诉事项五:“项目实施能力、保障措施及实施计划”评分标准未量化,“瑕疵”定义无明确依据。
投诉事项六:“售后服务方案”中专业维护工程师资质要求与项目需求无关,构成差别对待。
投诉事项七:“履约能力”评分中相关要求对未参与公检的供应商构成差别对待。
投诉事项八:“自签订合同起15天内供货”的交货期限不合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便利。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第一点项已经对相应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设置了对应的分值。对于第三点项“具备稳定的售后服务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证明,得0.5分”评审因素未细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已经对相应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设置了对应的分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未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中“所投产品近三年通过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验收实验通过评审因素、所投产品近三年参与中国棉花公证检验”的评审因素与该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未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八,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供货期限是采购人根据该项目连续多年采购需求特点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设置的,符合上述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属于采购文件微小瑕疵,且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其他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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