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财字〔2025〕29号
哈巴河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屯市恒丰勘察设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458484326C
地址: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1575号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对北屯市恒丰勘察设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主要违法事实,依据及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2024年0.2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费率》,项目编号:ZFCG-HZBY2024001,于2024年2月18日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项目成交价21.69万元。北屯市恒丰勘察设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伊犁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磋商响应文件中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内容除项目组成员及分工外,其余异常一致;项目设计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及分工中负责预算编制工作为同一人的情形,存在串标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局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招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的规定,对北屯市恒丰勘察设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1085元(壹仟零捌拾肆元整)的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由受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非税专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哈巴河县财政局
账号:3015600104000323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巴河县支行
四、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哈巴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哈巴河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