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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WZCG-ZCY202501040
二、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西餐烹饪实训室厨具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9-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方国福(北京)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道办石兴大道南330号万科世博汇石四商务中心B座4层3A12房
被投诉人 1 :乌鲁木齐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湾街1号
被投诉人 2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准噶尔街299号益民大厦A座5层
相关供应商:乌鲁木齐闽中厨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工业园(甘泉堡工业园片区)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抽屉式冷藏柜(地台式)”未进行能效标识备案,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构成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锈钢电热水器”未办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诉事项3:针对“抽屉式冷藏柜(地台式)”的回复:混淆“合法性底线”与“合规性要求”,回避核心违法事实,针对“不锈钢电热水器”回复:偷换产品类别概念,以“无关许可证”规避“节能认证”强制性要求,回复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证据关联性不足。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查及核查情况,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抽屉式冷藏柜(地台式),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企业生产、进口、销售该产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富升厨业(博兴)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不锈钢电热水器,制造商已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且此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家没有强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6日